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标准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资质审批
新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资质)
本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受理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申请乙级资质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3.申请丙级资质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申报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 |
要求 |
备注 |
|
必须报送的材料 |
|||||||
1 |
地质灾害资质申请表 |
原件 |
1 |
电子上传 |
原件PDF扫描上传 |
可在宁夏政务服务网相应事项下载 |
|
2 |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电子上传 |
原件PDF扫描上传 |
||
3 |
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以及任命、聘用文件 |
原件 |
1 |
电子上传 |
原件PDF扫描上传 |
||
4 |
单位人员身份证、职称证、毕业证及社保证明、职称批准文件等 |
原件 |
1 |
电子上传 |
原件PDF扫描上传 |
||
5 |
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作主要业绩及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电子上传 |
原件PDF扫描上传 |
业绩与申请的资质类别相对应,丙级新申资质不需要 |
|
6 |
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
原件 |
1 |
电子上传 |
原件PDF扫描上传 |
||
7 |
技术设备清单 |
原件 |
1 |
电子上传 |
原件PDF扫描上传 |
||
8 |
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
原件 |
1 |
电子上传 |
原件PDF扫描上传 |
◆办理基本程序:
工作环节:申报-受理-审查(含专家评审)-决定-公示-送达。
1.接收报件和受理:自然资源厅窗口负责接收申报材料,符合接收条件的,及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单。不予受理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本次申报所要修改补充的内容。予以受理的,提交自然资源厅责任部门审核。
2.厅内审查审批:自然资源厅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要件内容进行审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核意见并提请矿政业务审查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3.公示:自然资源厅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后,同意发放资质的,将相关信息内容在自然资源厅官方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4.办理批复: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的,制发资质证书,由自然资源厅窗口通知并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发放不予许可通知书。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邮寄送达方式取得办理结果。申请人须将审核修改完善后的完整材料纸质件送达自然资源厅窗口。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其中,专家评审及公示公告时间不计入时限。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办事流程图:
◆注意事项:
请申请人按规定样表的申请材料格式在网上填报。
◆咨询途径:
自然资源厅窗口、信函及电话咨询:
◆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新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资质申请文本格式详见附件(可在政务服务网相应事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