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交规发〔2022〕3号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2年第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2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提高公路养护质量安全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从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养护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养护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
第三条从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取得相应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全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
宁夏公路管理中心负责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报的审核组织工作,按公路管理权限,负责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做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资质分类与条件
第七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
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
第八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第九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各序列等级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满足《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各序列各等级对应技术人员的具体要求,其中:
(一)专业技术人员应为申报企业职工,执业资格证注册单位应与申报企业一致且处于有效注册期内;
(二)企业同时申报多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时,企业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在满足相应资质分类与条件下可重复使用;
(三)需提供技术人员在本企业近3个月连续缴纳的社保缴费资料。社保缴费单位与申请企业应当一致;
(四)技术人员按资质申请各序列等级要求需提供相应的职称证、职业资格证、技术工人等级资格证等证书。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应当与申报企业一致。
第十一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单位技术设备原则上自有与租赁共存,其中: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技术设备上应当自有部分设备,以证明单位具有与养护作业资质相适应的能力。提供自有技术设备材料应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技术设备配置表》(详见附件)提供设备所有权材料(采购合同附发票);
(二)租赁技术设备的应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技术设备配置表》提交与技术设备出租企业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文本;
(三)同一设备租赁合同认定次数不得超过3次,超过则视为无效;
(四)申请单位可提供超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技术设备配置表》要求的大中型技术设备。
第十二条 各序列各等级养护资质申请或延续的企业,企业净资产应以最近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为准;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以企业最近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第十三条 申报各序列各等级养护资质的企业技术负责人业绩时,在提供完成的公路养护业绩应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交工证书或提供在全国(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相关业绩信息,提供的材料能真实反映所填报人担任过该养护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总工,业绩时间节点以交工证书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申报各序列各等级养护资质的企业业绩时,业绩认定以中标(发包)通知书、合同中的单位名称或提供在全国(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网页查询信息,业绩时间节点以交工证书时间为准。
(一)工程质量认定以交工验收报告或工程质量鉴定书为准;
(二)合法分包承建的养护工程,需提交总包合同、分包合同或业主出具的业绩确认说明为准;
(三)同一路段在不同的养护合同周期的工程量可分别认定业绩;
(四)联合体项目按申请单位实际承担的工程量认定业绩;
(五)单位养护合同周期中同时包括路基、路面作业内容的,其作业里程不予累加,按两者之中的最长里程认定;
(六)具有公路属性并纳入公路路网线路编号统一管理的市政道路养护工程(应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可认定为公路养护有效业绩;
(七)申请单位需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有的技术人员、净资产、业绩、技术设备等情况提出资质申请,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的相应资源。
第十五条 申请多项资质的单位,应满足各项资质等级标准最高值要求,同一类技术人员以及净资产等条件不作累加要求。
第四章 资质申请与许可
第十六条 拟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十七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
(四)企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及从业经历等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在资质申请及从业过程中不得使用非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申请材料进行要素审查,审查后作出受理或不予以受理决定。对作出受理决定的,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宁夏公路管理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咨询专家库中随机进行抽取。受理时应当将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0日)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评审报告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决定。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资质许可有效期为5年,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二十二条 凡在自治区从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类别开展养护作业活动。
禁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
第五章 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三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3个月之前,向原许可机关提交延续申请,并按照本细则第三章的相关规定报送材料。
第二十四条 许可机关接到延续申请后,应当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作业单位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核定决定。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补充整改,逾期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在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内,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事项,且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二十七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需要更换、补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原许可机关指定的公开媒体和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资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监督管理职责,对公路管理权限内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将资质管理纳入厅年度综合管理工作中,对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在公路养护资质监督管理履职情况和在区内从事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单位从业行为开展监督检查。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公路管理权限,指导本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监督企业及时更新完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系统中人员、设备和业绩等信息。对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养护作业现场开展监督检查,检查事项、整改等信息需及时记录公示。
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按公路管理权限,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养护作业现场开展监督检查,检查事项、整改等信息需及时记录公示。
第三十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一)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
(三)违法从事养护作业活动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依法终止的;
(二)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第三十二条 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经常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
经检查发现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信息共享后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仍未达到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可以撤回其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许可范围、区域从事养护作业。
第三十五条 本次细则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2年4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16日。
附件: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技术设备配置表
(一)路基路面养护资质技术设备配置表
序列 |
等级 |
技术设备基本配置 |
路基 路面 |
甲级 |
12t以上双驱双振压路机、25t以上胶轮压路机,20t及以上单钢轮振动压路机,小型压路机。 |
摊铺宽度4.5米、8米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 |
||
铣刨宽度0.5米、1米以上路面铣刨机。 |
||
装载机 |
||
平地机 |
||
挖掘机 |
||
稀浆封层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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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碎石封层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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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 |
12t以上双驱双振压路机、小型压路机。 |
|
摊铺宽度4.5米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 |
||
铣刨宽度0.5米以上路面铣刨机 |
||
装载机 |
||
挖掘机 |
(二)桥梁养护资质技术设备配置表
序列 |
等级 |
技术设备基本配置 |
桥梁 |
甲级 |
吊车 |
液压破碎机 |
||
除锈喷涂设备 |
||
超声波探伤仪 |
||
钢筋锈蚀仪 |
||
裂缝测宽仪 |
||
压路机 |
||
铣刨机铣刨宽度0.5米或1米以上路面铣刨机 |
||
摊铺机摊铺宽度4.5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 |
||
乙级 |
吊车 |
|
液压破碎机 |
||
除锈喷涂设备 |
||
超声波探伤仪 |
||
钢筋锈蚀仪 |
||
裂缝测宽仪 |
||
压路机 |
(三)隧道养护资质技术设备配置表
序列 |
等级 |
技术设备基本配置 |
隧道 |
甲级 |
高空作业车 |
风动凿岩机 |
||
压浆设备 |
||
压路机 |
||
锚杆机 |
||
输送泵 |
||
铣刨宽度0.5米以上路面铣刨机; |
||
摊铺宽度4.5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机 |
||
乙级 |
高空作业车 |
|
风动凿岩机 |
||
压浆设备 |
||
锚杆机 |
||
铣刨宽度0.5米以上路面铣刨机 |
||
压路机 |
(四)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技术设备配置表
序列 |
等级 |
技术设备基本配置 |
交通安全设施 |
热熔釜 |
|
热熔划线机 |
||
底漆高压喷涂机 |
||
交通标志逆反射系数检测仪 |
||
涂层测厚仪 |
||
吊车 |
||
高空作业车 |
||
移动式标志车 |
||
波形护栏打拔钻一体机 |
||
标线清除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