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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 作者:nxzizhidaiban | 发布时间: 2016-06-20 | 287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5-28发布

宁建(建)发[2012]5号

各市、县建设局、发改局、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局、工商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管理,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维护建筑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在本办法实施前在我区已办登记备案和新办备案登记的进宁施工和监理企业,应执行本办法。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强外地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维护建筑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修工程等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建筑活动的区外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宁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宁夏行政区域,进入宁夏行政区域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进宁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的登记备案工作。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进宁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宁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具有主项为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进宁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应先在宁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分公司,凭企业资质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等办理分公司工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后,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宁登记备案,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进宁施工企业建筑工程备案登记证》、《进宁监理企业备案登记证》,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宁的施工项目和监理项目,自觉接受当地公安、劳动、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管理。

其余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在首次进宁参加投标中标后再办理分公司备案。

第六条 进宁企业持《进宁施工企业建筑工程备案登记证》和《进宁监理企业备案登记证》方可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作为工程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区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进宁设分公司的应具有人均不少于10平方米的固定的办公场所(非住宅性质),具备相应的办公条件和建立必要的组织管理机构,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内设机构合理健全,职能职责明确,具有从事建筑工程活动所需的固定在岗执业人员。

第八条 进宁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注册分公司工程

技术人员等级、人数要求:

(一)施工企业:配备的相关人员要与资质级别要相称,一级及以上施工企业须有3名以上一级注册建造师和5名以上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二级和三级施工企业须有2名以上一级注册建造师和4名以上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及“五大员(施工、材料、安全、质检、预算或造价)”必须配备齐全。同时承揽多项工程的,应增加人员配备,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

(二)工程监理企业:常驻宁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各专业配套,其中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5人,且进宁分公司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监理项目的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是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必须有一名注册造价工程师。

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建造师和监理工程师发生变动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到备案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第九条 进宁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注册地颁发资质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级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和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

(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仅限施工企业)副本;

(七)进宁企业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八)分公司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及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的国家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分公司成员的职称、执业资格证书、与总公司签定的劳动用工合同和总公司注册地出具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九)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房权证明;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条 办理备案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宁企业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九条规定的资料;

  (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进宁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发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进宁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备案文件后,应进行登记、审核要件资料和到办公现场核查;核查合格的,在15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备案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进宁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享有与区内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同等的权力、并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分公司的基本情况、资质情况、业绩和市场行为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本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接受本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

进宁分公司注销、撤并等承建的项目责任和义务由原资质持有者企业承担。

按照国家人事部和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二级建造师证书在所在发证行政区域内有效,不能跨省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本办法办理分公司备案、变更登记的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不得在我区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对在投标或合同中承诺的现场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等未到现场履职的,应当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作为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进宁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将不予登记备案:

(一)发生严重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三)一年内发生一起质量安全较大事故或两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六) 审核材料弄虚作假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宁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遵守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年度审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进宁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仅限施工企业)、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施工、监理项目的有关资料等。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宁施工、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能力、市场行为、经营管理、申报纳税、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分公司人员、社会信誉、农民工工资支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种。业绩考核的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评定优良结论的条件是:能较好履行投标承诺和施工、监理合同,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安全技术规程,技术作业人员严格持证上岗,工程质量合格,无死亡或四级以上事故发生,无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年度信誉等级核定为3A级以上的。

有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或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一) 本年度没有承揽工程的;

(二) 连续2年没有创建市级以上标准化工地的;

(三)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四)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六)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七)发生过一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 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没按要求及时变更登记的;

(十二) 没有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的;

(十三)进宁建设监理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到位或未按有关规定变更中标注册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实际到岗人员与备案人员名册严重不符,或项目监理机构关键人员经常离岗等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

(十四)驻宁管理机构管理混乱、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或不落实、管理人员不到位或办公条件严重缺失的;

(十五)扰乱监理市场,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恶意低价竞争或承揽监理业务,违反监理取费标准的;

(十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的。

第十七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业绩考核结果为优良的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给予表彰;对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或一年内不准予在宁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清出我区建筑市场。被清出我区的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不得再次进入我区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其分公司驻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再次以其他企业名义进入我区从事建筑工程活动。

第十八条 对连续两年以上考核为优良的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在宁信用等级评定时增加诚信分值,在办理下一个年度备案时可仅提供变更情况资料,其他未发生变更的资料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 注册地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建筑施工企业进宁施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2年 3月1日起施行,原自治区建设厅等五部门颁发的《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宁建(建)字[2009] 2号)自发文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