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交规发〔2020〕7号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0年第8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0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宁夏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及养护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政策制度及分包专项工程类别与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对管理权限内的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分包活动进行监管,对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省道公路工程、农村公路工程及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应遵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685号)和本实施细则规定。
第六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及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工程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廉洁从业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帐,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发现承包人违法分包的,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工程类别与资格条件》规定格式明确不得分包和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类别和范围以及对分包工程的资质、人员、设备、业绩等方面的资格条件,并明确承包人向其备案分包合同的程序。
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评标标准中不得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评标委员会不得因分包规模大小对投标人区别对待。
第八条 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计量、财务、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与分包人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社会投资项目在项目公司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明确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
未列入投标文件或社会投资项目施工合同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九条承包人可以建立分包人“短名单”制度,鼓励承包人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择长期合作的分包人,并加强对分包人的信息跟踪和内部评价。
第十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参照我区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和投标文件载明的分包计划,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一条承包人与分包人产生合同纠纷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承包人采用劳务合作或机械、设备租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合作企业依法签订合作合同,建立合作管理台账,承包人负责主要材料采购、施工组织、试验检测、工程测量、工程资料、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承包人不应当以任何形式向劳务合作企业和机械、设备租赁企业收取管理费。
第十三条分包人或者分包合同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重新签订分包合同,并向发包人备案。
第十四条 按照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互相开展信用评价,并向发包人提交信用评价结果。
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和分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并且报送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发包人报送的承包人和分包人的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进行信用管理。
第十五条监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加强对分包人资格条件、分包合同的审查;核实承包人与分包人本单位人员身份,并依据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施工进行监理。发现承包人违法分包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发包人处理。
第十六条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分包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运输部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运输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的处理。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分包、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分包人、本单位人员和劳务合作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工程是指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划分的适合专业化分包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日。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工程类别与资格条件
2.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
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工程类别与资格条件
专项工程(一般建设项目) |
是否允许分包 |
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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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 |
分部分项工程 |
资质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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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基工程 |
路基土石方工程 |
可不要求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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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工程 |
可不要求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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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桥及符合小桥标准的通道,人行天桥,渡槽 |
具备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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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洞、通道 |
具备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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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支挡工程 |
可不要求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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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挡土墙、组合挡土墙 |
可不要求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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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工程 |
路面工程,垫层,基层,面层 |
具备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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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缘石,路肩等 |
可不要求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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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工程 |
基础及下部结构 |
具备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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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部构造预制和安装 |
具备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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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部构造现场浇筑 |
具备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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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面系、附属工程及桥梁总体 |
具备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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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工程 |
可不要求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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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道工程 |
可不要求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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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工程 |
总体及装饰装修 |
具备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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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工程 |
具备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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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身开挖 |
具备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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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身衬砌 |
具备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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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排水 |
具备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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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 |
具备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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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通道 |
具备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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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工程 |
分隔带绿地、边坡绿地、护坡道绿地、碎落台绿地、平台绿地互通式立体交叉区与环岛绿地、管理养护设施区绿地、服务设施区绿地、取、弃土场绿地 |
可不要求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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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屏障工程 |
声屏障工程 |
具备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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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设施 |
标志、标线、突起路标、轮廓标 |
具备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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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栏 |
具备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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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眩设施、隔离栅、防落物网 |
具备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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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程碑和百米桩 |
可不要求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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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险车道 |
具备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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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机电工程 |
监控设施 |
具备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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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设施 |
具备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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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设施 |
具备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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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配电设施 |
具备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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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设施 |
具备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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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机电设施 |
具备相应资质 |
塔及辅助、过渡墩 |
塔基础 |
具备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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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承台 |
具备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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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塔 |
具备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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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墩 |
具备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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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墩 |
具备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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锚碇 |
锚碇基础 |
具备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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锚体 |
具备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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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部钢结构制作与防护 |
主缆 |
具备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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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鞍 |
具备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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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夹 |
具备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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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索 |
具备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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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劲梁 |
具备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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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部结构浇筑与安装 |
加劲梁浇筑 |
具备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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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 |
具备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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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面系、附属工程及桥梁总体 |
桥面系 |
具备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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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工程及桥梁总体 |
具备相应资质 |
允许分包工程要明确相应资格条件。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
项目名称: 承包人: 合同号:
根据工程施工需要,我方拟将本合同段的以下专项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资格条件经自查符合规定,分包合同已经双方协商一致,现上报分包人情况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等资料,请予以审查备案。 附件: 1.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含合同附件); 2.分包人资格条件资料: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招标文件明确的资格条件提交相关资料。 项目经理(签名): 项目经理部(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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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分包工程名称(部位) |
分包人名称 |
拟分包工程合同金额 |
拟分包施工工期 ( 年 月~ 年 月) |
监理人审查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驻地监理办(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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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备案意见: 负责人(签名): 发包人(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示范文本)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制定说明
1.本合同(示范文本)参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03〕168号)制定。
2.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示范文本)格式签订施工分包合同。
3.本合同经承包人、分包人签字盖章后,须经监理人审查通过,并由发包人备案之日起生效。由发包人在本合同双方签署页盖章(备案专用章)确认备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合同编号:( )
工程项目:
承包人(全称): ;承包合同编号:
分包人(全称): ;
分包工程类别: ;类别编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宁夏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二、分包合同价款
本分包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人民币元,小写: 元。
三、分包管理费
1、本分包工程承包人向分包人(□收取 □不收取)管理费。
2、承包人按下列方式之一向分包人收取分包工程管理费:
□分包合同价款的 %.
□固定金额:大写: 人民币元,小写: 元。
□其他方式: 。
3、分包管理费包括承包人对本分包工程项目所进行的与之相关的管理、协调、配合等一切费用。承包人按本合同计取分包管理费的,分包人就上述事项请求承包人予以协助时,承包人有义务予以协助,且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收取相关费用。
四、工期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完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完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五、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双方约定为:
六、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形成的其它书面文件。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和安全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九、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一、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本合同经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审查通过,并由发包人备案之日起生效。监理单位审查未通过,或未经发包人备案的,本合同不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以及公路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1.4 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1.5 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工程,依法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分包合同并经发包人备案的施工企业。
1.6 施工分包: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1.7 专项工程是指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划分的适合专业化分包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宁夏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附表1)。
1.8 劳务合作,是指除施工分包以外,由承包人负责主要材料采购、施工组织、试验检测、工程测量、工程资料、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承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的施工活动。劳务合作合同可按工日计价,也可按工程量计价,圬工、砼等工程可以包含配合工程实施的起吊、挖装、移运等普通机械设备,但不能包含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及成品、半成品构、配件。
1.9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0 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11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2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3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4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5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公路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公路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6 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7 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及其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8 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9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 完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3 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4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5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6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7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8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完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3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 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5.2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5.3 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监理人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监理人,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指令和决定
6.1 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 发包人或监理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 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4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7.5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分包项目经理
8.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 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完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完工。
(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完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11.总包合同解除
11.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 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分包人应当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且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
11.3 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12.转包与再分包
12.1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2.2分包人应对其选择的劳务合作企业承担的劳务作业质量与安全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向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工期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监理人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完工时间延长;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 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5.暂停施工
15.1 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6.工程完工
16.1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
16.2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3 提前完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7.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运营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17.4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监理人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8.安全施工
18.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8.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在安全生产费用中计列。
18.3 承包人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明确安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将应急预案下发分包人。
18.4 本分包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时,分包人应当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抢险和抢救,尽量减少损失。非本分包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时,分包人应当服从承包人的统一调配,积极参与抢险和抢救。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9.2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19.3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9.4 分包人应当在19.3款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19.5 分包合同价款中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为除承包人对分包工程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外,分包人为完成分包工程而采取的一切安全生产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安全生产措施与费用在分包合同专项条款中确定。
19.6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监理人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监理人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0.2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20.3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 在分包计量工程款(进度款)到账后10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1.3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1.4承包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分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1.5 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6 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监理人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监理人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2.2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监理人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2.3工程变更的处理方式及费用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由承包人统一办理。应由分包人负责实施的变更项目和内容,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或不按要求实施,否则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负责赔偿。
七、竣(交)工验收及结算
23.竣(交)工验收
23.1 分包工程的竣(交)工验收程序和方式按照总包合同执行。
23.2 分包工程具备竣(交)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交)工资料及竣(交)工验收申请。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3.3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交)工验收申请后,将根据项目的总体实施情况向发包人进行申请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
23.4分包工程竣(交)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4.竣工结算及移交
24.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4.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24.3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质量保修
25.1 分包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包合同条款对分包工程进行质量保修。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6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的;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3 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赔
27.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7.2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承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
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
27.4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监理人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28.争议
28.1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发包人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8.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发包人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29.保障
29.1 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29.2 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30.保险
30.1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30.2 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3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0.4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担保
31.1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2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3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
十、其他
32.材料设备供应
32.1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
32.2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32.3 除32.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33.文物
33.1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
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4.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4.3 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4.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 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21.6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5.4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5.5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与终止
36.1本合同经承包人分包人签字盖章后,须经监理人审查通过,并由发包人备案之日起生效。
36.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6.3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7.合同份数
37.1 本合同正本叁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发包人备案一份。
3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8.补充条款
38.1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8.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总包合同的相关条款已有的,按其办理;未涉及的,按照本工程合同文件的精神,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1 除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语言文字外,本合同还使用语言文字。
2.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2.3 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3.图纸
3.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年月日;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 。
3.2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
3.3 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3.4 关于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5.分包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6.承包人的工作
6.1 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2)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会审图纸的时间: 年 月 日;
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的时间: 年 月 日。
(3)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及费用承担:。
(4)、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7.分包人的工作
7.1 分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
(2)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
承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年月日。
(3)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年月日;
承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年月日。
(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5)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三、 工期
8.工期延误
8.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安全
9.质量检查与验收
9.1 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0.合同价款及其调整
10.1 本合同价款采用种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的,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
(2)采用可调价格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有关成本加酬金的约定为:。
10.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0.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中安全生产费用为:;支付方式为:。应当由承包人负责的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措施为: ;应当由分包人负责的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措施为: 。
11.工程量确认
11.1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12.合同价款的支付
12.1 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
扣回时间和比例:。
12.2 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
12.3 承包人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为: % 。
六、竣(交)工验收及结算
13.竣(交)工验收
13.1 本分包工程竣工图由(□承包人 □分包人)负责。
13.2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日期年月日。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份数份。
七、违约、索赔及争议
14.违约
14.1 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6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14.2 本合同关于分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5)双方约定的分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15.争议
15.1 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保障、保险及担保
16.保险
16.1 承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
16.2 分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
17.担保
17.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担保额度。
17.2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担保额度。
九、其他
18.材料设备供应
18.3 由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9.业绩证明和纳税
19.1 分包人申请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出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19.2合同双方应当依法纳税。分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承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承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20.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其余副本报承包人。
21.补充条款
合同附件:
1、分包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分包人有关企业信息介绍等资料;
3、分包管理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施工业绩、劳动合同关系材料复印件;
4、分包人拟投入的主要管理人员表(附表1);
5、分包人拟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表(附表2);
6、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清单(附表3);
7、其它。
附表1:分包人拟投入的主要管理人员表
工程项目:合同段:
分包工程: 分包人:
岗位 名称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称 |
资格 |
拟进场时间 |
备注 |
附:身份证件、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等复印件。
附表2:分包人拟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表
工程项目:合同段:
分包工程: 分包人:
设备名称 |
型号 |
性能 |
数量 |
进场时间 |
承诺违约金(元/日) |
备注 |
附表3:承包人供应材料清单
工程项目:合同段:
分包工程: 分包人:
序号 |
材料品种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结算 单价 |
交货 时间 |
交货 地点 |
图文解读:以上文章转载宁夏公路管理官网